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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工业大

校学〔2008〕57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办: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五月九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和学校支付风险补偿的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校与银行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条  我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校、院(系、部)两级管理模式。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负责统一协调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各院(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助学办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本院(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家庭资助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有不恪守信用的行为发生后,同意学生工作处将本人的违约名单在各种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院(系、部)须对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填制《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XX院(系)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报送助学办初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农村学生为村、乡(镇)民政部门两级证明,城市学生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两级证明。

(三)未满十八周岁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五)学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存折及卡号的复印件。

第七条  助学办对院(系、部)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并将初审合格的汇总填制《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递交银行复审。

第八条  各院(系、部)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经助学办汇总后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九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或学杂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生活费划入学生在中国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展期手续前。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限额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本科四年,研究生二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和学校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及罚息全部自付。学生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学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休学,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由学生自负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20%,具体贷款人数及贷款金额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人数、贷款额度、学校学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时,各院(系、部)应及时书面通知助学办,助学办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下一年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院(系、部)申请,经助学办审核后报贷款银行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5日内通过助学办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由经办银行审批,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0日向经办银行提出,待经办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助学办留存,毕业后提前还贷的,应写书面申请并联系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通过学校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各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请辅导员、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等2人为自己做贷款的联系人。联系人不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其主要职责是与贷款学生保持密切联系。联系人应全面了解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以及生活等各方面的表现,掌握其毕业去向,及时将贷款学生的最新联系方式通知相关院(系)、助学办,并协助院(系)、助学办及经办银行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向所在院(系)、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毕业去向、联系人等有效联系方式。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联系人、各院(系)、学校助学办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二十七条  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助学办有权将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在有关媒体和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助学办、各院(系、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助学办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对全校各院(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三)负责制订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按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计划和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

(四)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为经办银行提供申请贷款学生的学习证明及相关材料。

(五)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每学期与各院(系、部)进行台账核对。

(六)保持与经办银行的经常性联系,对借款学生毕业后的个人付息、提前还款、按期还款等相关助学贷款业务做好咨询和协助办理工作。

(七)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八)每月与经办银行核对毕业生还贷情况并汇总报表,按月整理贷款催缴单并发送至相关院(系、部),按月督促各院(系、部)做好催收进入还款期的贷款学生的归还贷款工作。

(九)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十)完成学校与经办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部)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向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二)一年级学生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由基础学部及相关院(系)共同做好申请和审查工作(包括对贷款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指定贷款介绍人。基础学部要做好与各院(系)的交接工作,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由所在院(系)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指定贷款介绍人。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建立贷款学生的信息库和管理台帐,并协助助学办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信息。

(四)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款学生的勤俭节约的教育。

(五)各院(系)辅助贷款学生离校前确定联系教师。

(六)各院(系)对有贷款的毕业生必须做好离校跟踪和还款管理工作。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生所在院(系)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去向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学生毕业后,院(系)须按季用电子邮件、QQ等方式同毕业生保持紧密联系,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生活、收入情况及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家长家庭情况,督促学生及时还贷,避免造成违约。

(七)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各院(系、部)应及时报助学办,助学办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各院(系、部)及有关部门须在经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上述程序为贷款学生办理休学、退学等相关手续造成贷款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各单位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纳入院(系、部)学生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