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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

校学发〔2004〕67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关于印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院(系)、处、办:

经学校研究讨论通过,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就业工作,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就业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校区各级领导都要积极转变观念,提高对就业工作的认识,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建立校院(系)两级就业工作体制,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逐步完善就业工作和服务体系,包括:全员化的就业服务理念、合理化的组织机构、专业化的就业队伍、信息化的工作手段、网络化的信息渠道、全程化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加强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保证就业工作队伍的编制,有计划地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加大就业经费和资源的投入,确保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加强毕业生择业思想和观念以及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七条  加强毕业生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和创业观念。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创业、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努力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不断拓展和深化就业指导工作,使就业指导工作向低年级辐射,从集体指导逐渐向更广泛深入的个体指导过渡,把就业指导向职业生涯指导的方向发展。

    第九条  加大校区和毕业生的宣传力度,加大用人单位的走访和回访范围,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加强与各地区、城市校友的联系,建立稳定的就业市场并不断开拓新的就业市场。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更多地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举办供需见面会,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

    第十条  积极地为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和优质的服务,增进相互了解,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并加强就业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使更多的就业信息能够及时、快捷地传递给毕业生。

    第十二条  继续加强就业网络建设,不断完善网络的自身功能,增大网上的信息供给量,及时更新各种内容,吸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广泛使用,提高就业网的实际效能,使之真正成为就业工作的有利媒介和重要平台。

    第十三条  积极推行毕业生面向国防、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就业工作中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生的广泛监督。对于综合素质较高的毕业生学校将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校区努力营造积极为国防服务的意识,鼓励毕业生到国防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到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 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按照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第十七条  对享受国防奖学金及其他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照有关协议就业。

    第十八条  严格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实行编号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无效。每位毕业生只允许签订一份协议,申请违约的毕业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所有违约手续,并收回原使用全部一式三份的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

第十九条  校区支持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同时考虑就业,但必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在协议上注明协商意见。如毕业生未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因被录取为研究生而发生就业违约问题,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毕业生执意不履行违约责任的,校区将按照就业为其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校区维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已签订协议的毕业生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违约,首先要向学校提交违约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在争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后,由原用人单位出具允许违约的函,方可办理违约手续。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每位毕业生只允许违约一次,违约的最后期限为毕业当年的4月30日,逾期将不再受理。在4月30日后签约的,不允许违约。以下情况视为违约:

    1.毕业生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后,未到所在院系和学校签署意见,而再提出与其他单位签约的;

    3.毕业生未将三方签署的协议中的一份转交签约单位而再次提出与其他单位签约的。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的管理、装填和发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毕业生档案一律按机要文件寄发,不得以普通邮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寄送。无特殊情况,校区将在毕业生离校一周内发送毕业生档案。毕业生须在一个月后对自己的档案情况进行查询。如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查询仍未收到档案的,须向原院系咨询,院系须在三日内帮助查询档案的情况,并给予答复。毕业生档案的机要查询时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5月30日前向校区提出书面申请,校区不再将其列入就业计划。统一派遣时尚未办妥出国手续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已填写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者,如在5月30日前提出放弃自费出国留学而参加就业,并已确定就业单位的情况下,可列入就业计划;否则校区不予受理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由校区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一次报到手续,在报到证上将注明结业生字样。截止到6月15日仍无接收单位的,由校区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结业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如果隐瞒事实,欺骗用人单位的,其签订协议作废。
    
第二十四条  当年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从当年7月1日起计算,延长期为两年。校区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校区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址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校区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为规范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的行为,学校作如下规定:

    1.资格

   (1)必须属于确未就业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处于有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工作且没有收入状态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本人不愿意就业或学校已推荐了适宜工作而本人不就业的毕业生,也不包括准备继续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

   (2)定向、委培毕业生不能保留档案和户口。

    2.程序

    毕业生提出申请须由学院审核,经就业办公室批准后,签订有关保留户口、档案的有关协议。

    3.续派遣手续的办理

    校区需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而我校地处威海,距哈尔滨较远,因此,校区只负责为当年列入就业计划的毕业生统一办理派遣手续,对户口、档案留校的毕业生在两年内签订就业协议或需要派遣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由校区负责开具证明材料,本人或委托他人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自行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已派遣毕业生需要改变派遣去向的,须向校区提出改派申请,出具用人单位退函后,签订新的就业协议,按照黑教联[2002]6号文件缴纳费用,自行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改派手续。 办理改派的时限为一年。
    办理改派的毕业生须提供的材料有:本人书面申请、原单位退函、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原报到证上联。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注意,除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外,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所在市、县人事局意见;

    2.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签署意见(并为毕业生实施人事代理服务);

    3.军队毕业生须签署师以上政治部的接收意见;

    4.中央直属、省直属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可直接接收毕业生,不必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和办理落户的有效证明文件,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就业报到证》。如果毕业生报到证因丢失申请补办报到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区和工作单位证明,由校区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毕业体检不合格,不列入当年的就业计划,毕业生回家休养治疗一年。一年后,经学校制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后,列入当年就业计划,正 常办理派遣手续。如体检仍不合格,派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报到后的出现问题的处理

    1.毕业生去单位报到,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退回学校。如用人单位执意退回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体检合格的,参加下一年的就业。如经过治疗一年后体检仍不合格的,由校区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制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2.已办理报到手续而出现生病情况的,按在职工作人员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3.因超过报到日期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由校区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收取派遣服务费每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  定向、委培生应按合同就业,但因原单位解散或破产等情况无法到原单位就业的,可按照统招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