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关于印发《特殊情况强制休学和复学审查规定》的通知
校学发〔2016〕3号
各院(系)、部、处、办、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特殊情况强制休学和复学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2016年1月11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特殊情况强制休学和复学审查规定
为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章“学籍管理”中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强制休学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强制休学。强制休学应由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强制休学学生相关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执行。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应予强制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2)有充分证据显示有明显轻生倾向或已付诸实施未遂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二、特殊原因休学学生复学审查
(1)因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学生(无论自愿还是强制),在休学期满复学时,在履行正常复学手续前应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医生认为是否可以正常上学的建议;是否需要继续服药。
(3)如果必须需要服药才能维持正常状态的,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可以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直到状态完全恢复方可复学。
(4)同意复学的此类学生,复学后必须有家长长期不间断陪护,否则不允许复学。
(5)审查机构:特殊学情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主管教育管理的副处长、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务处主管学籍管理的副处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书记、副书记、心理中心专家等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6)复学后仍要列入特殊关注群体名单继续加以关注。
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哈工大(威海)学校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