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栏目

|   部门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发扬民主、加强纪律,既活跃气氛又可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并由其对社团进行统一管理。各院系团组织对由本单位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2、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3、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4、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1、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团组织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2、经社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社联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注册申请表》存社联备案。

       4、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院系、班级、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等)须报社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经社联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辅导员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2、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4、至少有半年以上的社团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来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社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同时到社联备案。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联审查后产生。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及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时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提前一周向社联提交《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在两天内将《活动监察表》及活动总结交到对应监察员手中,并将新闻稿及照片发送至新闻网络部邮箱。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联提交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社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社联报团委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供被邀请人员个人资料、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2、经报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3、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4、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社联作书面汇报。

       5、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社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3、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体活动,须在一周前向社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和保卫处批准备案后方可举行。

       2、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3、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2、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2、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社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3、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原稿报社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校团委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4、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负责。

       5、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6、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五份交社联存档。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印刷出版。

       7、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不允许社团组织校外大型活动。社团成员外出参加活动,要经学院、学校批准并备案,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险,特殊活动相应学院需在批准后及时告知家长并确认家长知情和同意。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批准后,也可接受社会赞助。在报校团委审批后,各社团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自愿形式向会员收取会费,每人每学期会费不得超过10元,并于学期末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结余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详见《社团财务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联召集社团会员大会负责善后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并签到,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详见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两周上交《学生社团工作手册》并附本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社联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社团成员以社团名义所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和考核结果,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详见《社团考核细则》和《社团评优细则》)

第三十八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院、系以优秀个人候选人的身份予以推荐。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6、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7、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七章 社团解散

第四十一条 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社团方可以自行解散,并报社联备案。不允许社团负责人擅自决定。

第四十二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的;

       2、社团活动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4、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5、已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但未见明显改善的;

       6、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注册;

       7、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一切社团。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在校团委,由社联负责具体实施。相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共青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

                                         2009年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