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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学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学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按照创建平安校园的要求,以有效化解校内矛盾为主线,以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着力排查化解关系大学生切身利益纠纷,解决好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范围

1、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

2、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3、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苗头、隐患;

4、大学生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相关问题。

第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关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

(1)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本院学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学工处处长作为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第一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与督查。

(2)院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

(3)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院系将排查调处情况每月向学工处进行书面汇报。

(4)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感情或人际关系纠纷等,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5)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2、台帐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对每一件矛盾纠纷,做到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院系要跟踪督办。

3、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院系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应及时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会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院系对大学生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提交学工处研究,由学工处组织调处,确保矛盾纠纷、矛盾问题不出学校。

4、定期报告制度

      各院系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学校。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院系限期处置。本院系解决不了的,由学工处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学期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进行总结,形成专门报告。

5、情况通报制度

(1)学工处定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学工处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教学秩序稳定的院系进行通报表扬;对把本院系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把应该本院系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纳入学校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列入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学工处对各院系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建立档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与绩效工资紧密挂钩。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

201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