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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处理学生的申诉,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习的国内大陆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均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 1 人,教师代表 1 人、学生代表 1 人和法律事务负责人组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指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

处和学工处,分别负责受理考试违纪和其他违纪的申诉、通知、送达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条例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是: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

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可为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

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证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撤消申诉。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登记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对涉及

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 2/3 以

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要求变更原处理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党政联席会或者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

方式进行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经申诉人申请,可对其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申诉复查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从处分或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申请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

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在听证会举行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复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同时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下可以相互质证辩论。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一方当事人不能按期出席听证会,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

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

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新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校学〔2008〕79 号)同时废止。

 

 

哈工大(威海)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