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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威海)未就业毕业生管理办法

哈工大(威海)未就业毕业生管理办法

(2004年6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毕业主管部门、各院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给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推荐工作,为毕业生顺利、充分就业提供服务。加强毕业生的择业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根据社会需要,拓宽择业视野,积极求职就业。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使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搞好自身定位。
    第四条 对于毕业离校时有能力工作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是以职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向学校申请保存户口和档案,其党团关系亦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保存。毕业生保留户口和档案的资格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就业工作暂行办法》认定。
    第五条 未就业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保留户口和档案的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六条 申请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均要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未就业毕业生保留户口和档案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经审查合格后,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未就业毕业生保留户口和档案协议书》。该协议一式四份,学生处、保卫处、院系、毕业生本人各一份。
    第七条 学生保留户口档案的时间为2年,时限按照协议约定的为准。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各院系专人保管,并制作专门的登记表,登记档案寄发情况(包括时间、地址、经手人等),以便日后查询;党团组织关系如毕业生也要求保留在学校的,由原所在院系负责管理;户口的保管和迁出保卫处负责。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户口和档案等材料迁出,学校可协助办理档案寄发和户口迁出等手续。报到证的办理,学校提供学生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自行办理。
    第八条 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时应与其他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保留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没有学籍,与学校无隶属关系,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不再负责其住宿和就餐等问题。
    第九条 学校不向保留户口和档案的未就业毕业生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毕业生可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可以为其开具有关就业身份以及其他约定的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可签署意见。
    第十条 未就业毕业生在保留户口和档案期间要遵纪守法。在此期间发生任何违法、违规以及因发生民事、劳动、债权债务等方面纠纷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学校一律不承担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劳动教养或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保留户口和档案协议自动终止,学校有权将其户口和档案牵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为其办理协议约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保留户口和档案期间,未就业毕业生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病或因意外伤害需要医治的,所需医疗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未就业毕业生在学校保留户口和档案期间,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原所在院系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近期的就业、工作及学习情况。党员、预备党员、共青团员要在指定的党(团)组织过组织生活,并向关系所在的支部或党总支部和团总支部按时交纳党(团)费。在此期间,预备党员要按照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出转正申请,参加转正大会。如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按照党(团)章程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若与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教育部的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