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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包括第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由院(系、部)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按学生总数的25%确定,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不超过院(系、部)学生总人数的15%。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由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包括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本人申请表、班级评审意见及在校日常消费情况等。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威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开始到10月份结束,其中,新生的认定工作在10月中旬完成,其他学生的认定工作在9月底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需要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起交至班长(新生负责人)。各班长(新生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班申请名单及材料报辅导员处。新生可以从录取通知书信袋中获得《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可以到辅导员处领取。

(二)院(系、部)部属。根据学生申请和日常掌握学生消费情况进行班级名额初分配,并召开班长、班主任会议,对名额分配、班级初评原则、初评标准、完成时间进行说明。

(三)班级初评。班长、班主任召开全体学生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会,学生本人或他人代表学生本人介绍情况,最后由全体学生投票表决确定,对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表现出来或了解到的生活困难学生,班长、班主任应向全体学生进行适当说明。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初评结果由班长、班主任共同签署意见后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较多的班级,辅导员要向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报,以便争取更多的支持。

(四)院(系、部)复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召开评审会议,参照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班级初评意见对申请者逐一进行评审,经学生资助工作组全体成员表决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并注明困难程度等级。

(五)公示及复议。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复评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等级公示5日。如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提请复议,助学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与相应的院(系、部)沟通做出调整。

(六)上报认定名单。对已公示并复议认定的贫困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七)学校批复与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认定程序的各院(系、部)认定结果予以批复,对不符合认定程序或虽符合认定程序但学生意见较大的院(系、部)责成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民主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用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和院(系、部)资助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院(系、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院(系、部)应加强学生自信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和院(系、部)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