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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辅导员协会章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辅导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辅导员之间的工作交流和经验共享,促进辅导员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辅导员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校内辅导员社团。

第三条 协会以“提升能力素质,加强交流学习,推进队伍建设,增强教育实效”为宗旨,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学生工作部的具体工作指导。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动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辅导员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学习、研讨和继续教育活动;

(三)创建工作资源共享平台,总结、交流辅导员工作经验,开展与校内、外同行的工作交流;

(四)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热点、难点,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提升凝聚力活动,加强辅导员间联系,增进辅导员队伍感情;

(六)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关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的组成。

(一)各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包括2+2辅导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

(二)热爱学生,热爱辅导员工作;

(三)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四)如无特殊说明,在岗辅导员无需申请,均视为本协会会员。因各种原因离开辅导员岗位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享受协会拥有的各种资源的权利;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三)参与协会章程的修改及各类协会制度的制订;

(四)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相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予的任务;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协会的组织架构如下:

(一)协会设置会长、副会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权益委员、文体委员等职位,组成委员会,均为兼职,由会员担任。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其余委员分别负责组织培训、新闻宣传、后勤保障、权益维护、文体活动等工作;

(二)协会所设置各职位人选由学生工作处提名,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位职责,退出所担任职位的,需召开协会会员会议补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协会委员会在听取会员意见、整理会员提案的基础上主持进行。

第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公示供会员审议,终稿赞同人数达到全体会员数二分之一即为有效。

第十三 凡本章程所需涉及表决的文件及重要事项,应当参与表决人员达到全体会员数三分之二,即为有效。赞同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即为通过。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部门拨款和社会各界赞助、资助。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辅导员协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四年十一月十日